新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对信贷的影响与适用
【课程特色】
独特的专业优势: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
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最大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案例故事化、故事情节化、情节实战化,防患未然、绝招制胜;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问题引导:贷款为何收不回?(先引出问题,后面解析)
一、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二、为什么会发生诉讼?——有哪些清收方式?效果如何?
三、诉讼能打赢官司吗?有哪些风险因素?——合同效力、有无证据和证据效力、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等。
四、打赢官司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执行?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第二部分 新公司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一、加大了银行信贷审查的管理责任和难度。
(一)公司注册条件放宽,银行信贷调查、审查、贷后管理责任和难度加大。
(二)商事登记事项和手续简化,造成企业信息与银行信息不对称,增加调查、审查难度。
(三)取消验资手续,银行对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失去有力依据。
(四)后续公司注册体制改革,对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的实效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行政审批后置,加大了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的专业性。
2、经营场所虚化,调查难度加大。
二、出资制度及出资责任的变化
(一)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限定为五年。
(二)将债权、股权列入出资资产范围。
(三)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义务无条件加速到期。
(四)新增催缴出资失权后,其他股东的兜底出资义务。
(五)明确出资期限未届满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承担责任。
(六)明确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不足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可以免责。
三、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双控”)的责任和义务
(一)关联交易责任
(二)双向人格否定
(三)信义义务
四、关于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例分析:某银行接受越权担保是否构成“善意”?能否胜诉?
五、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的变化
(一)违法减资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会未书面催缴股东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明确了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定义。
(四)新增控股股东、实控人对于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五)新增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六、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的变化
(一)统一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为股东名册登记时间。
(二)允许股东查询会计凭证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
(三)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
七、公司注销及人格否认制度的变化
(一)新增简易注销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
(二)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八、适用新公司法银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迅速转变思想,快速对接新公司法,与时俱进,转变管理理念。
(二)通过社会各种征信系统了解公司客户的信息披露、诚信情况。
1、充分利用现有的征信系统来了解客户信息。
2、关注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
3、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三)加强对公司章程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企业股权、股本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
(四)严格对公司资产的调查、审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束来保障银行贷款安全、加速公司资本到位。
(五)加强对公司股东的监控,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债权。
1、强化合约管理,利用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件,保障银行合法权益。
2、积极运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保障银行债权。
3、积极运用《公司法》解释三等多项打击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规定,维护银行债权。
(六)积极追索未尽勤勉义务的公司高管、董事的责任,维护银行债权。
(七)加大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有效化解注册资本不到位带来的信贷资金风险。
第三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及其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一、合同签名盖章的规定作重要修改,涉及银行所有合同
案例分析:人保物保“两碗饭”,想吃哪碗吃哪碗?——约定与操作的核心要点
二、预约合同诞生,贷款意向函需谨慎
案例分析:陈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分析:使用私刻印章、多个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力
三、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四、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
案例分析:某银行与增鑫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银行的提示说明义务——给出提示说明的方法
2、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生效判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很多银行掉进格式条款的“坑”里了!
3、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适用风险
案例分析:逾期利息是否计收复利,理解不同银行未获支持
案例分析:格式合同约定不明,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新规则
六、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提供担保,效力从无效变为可撤销。
七、《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影响
(一)司法拍卖的具体规则
(二)代位权在金融债权处置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乾隆讨债
(三)撤销权在金融债权处置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债权人强制执行相对人的财产
八、指定抵充,对于银行回收债权存在风险
九、保证期间——重点:不要让保证方式被推定为一般保证!!!
(一)保证方式的新规定——一“要”一“不要”
(二)保证期间的新规定——就轻不就重
(三)在保证期间适用上存在的误区和风险
十、最高额保证也可纳入担保,可用最高额抵押规则
十一、债权转让须通知保证人,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不良贷款转让应关注。
十二、债务转让须担保人同意,银行合同约定很重要
十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告知财产,银行必须高度重视
十四、将有应收账款列入保理业务范围,为业务开展提供基本法律支持
十五、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不得对抗保理人
十六、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债权,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
十七、应收账款登记的,保理人有权优先受偿
十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
案例分析: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内容,内容可作适当调整。
张绪才老师培训过的银行等金融行业单位:
银行业协会:山东省聊城、日照,甘肃兰州、临夏,青海西宁、宁夏石嘴山,安徽合肥、蚌埠、滁州、池州,河南洛阳,陕西渭南、云南玉溪、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临汾等;
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南、江苏、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新疆、浙江等。
国有银行:北京、福建、广西、泸州、东营中国银行;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济南、西宁、濮阳、潍坊、德州农业银行;贵州、广东、北京、定西、泰安、东营工商银行;广东、甘肃、徐州、曲靖建设银行;山东、海南、广州、佛山、梅州、无锡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总行及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广东、四川、湖南、江西、吉林、辽宁、黑龙江等省市分行;
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京、西安、长春、杭州、福州、长沙、成都、重庆、烟台分行;广发银行济南、惠州、中山、南昌、潍坊分行;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城商银行:唐山银行、长安银行、中旅银行、北京银行、青海银行、吉林银行、西藏银行、南京银行、华融湘江银行等;
农商银行:全国各省份的部分农商行或农信联社、村镇银行等200余家;
融资性担保和小贷:河北、山西、宁波、南宁、天水等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及小贷公司。
授课老师
张绪才 资深优秀律师,财富传承管理师
常驻地:济南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