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1、《办法》制定原则
(1)坚持征信为民的工作理念。
(2)兼顾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
(3)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2、《办法》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
(2)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
(3)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
(4)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
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1、原则:合理配置、用户最少
2、组织架构:
(1)总行征信系统管理由风险部负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征信系统管理员”岗。
(2)基层业务部门设立征信查询岗位
3、岗位职责
“征信系统管理员”岗。
(1)、负责征信上报、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征信档案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应对人行征信检查,定期进行征信业务内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定期通报;
(3)、负责定期进行征信相关知识培训;
(4)、负责与人行对接数据两端核对;
(5)、负责对新产品上线或新系统接入后,对本行征信上报数据质量稳定性的影响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6)、负责征信异议管理及异议审批工作;
(7)、负责异议数据处理工作;
征信查询岗位职责
(1)取得客户(被查询人)的授权资料
(2)客户数据录入
(3)数据报送和整理
(4)数据获取
三、办理哪些业务可以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个人贷记卡(含专项分期业务)、准贷记卡申请。
(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商户准入,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信用状况。
(5)对已向个人或个人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含专项分期业务)、准货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6)对向个人提供的其他在建行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进行审核或风险管理的。
四、征信业务流程
(一)用户管理
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1、派遣工、临时工不得担任征信系统用户.
2、新增或停用各级用户按规定应于2个工作日向属地人行征信部门报备,同时将相关情况于1个工作日报总行管理员用户;新增或启用各级征信用户,应签订《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履职责任书》并报相关部门保存。
3、征信用户实行一人一户,须定期更换密码,并确保密码安全;离开征信系统时,必须签退征信系统。
4、条征信系统的用户登录权限密码由征信系统管理员独自保管,管理员用户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
(二)授权与查询
1、查询三要素(被查询人身份证明、相关业务申请、书面征信授权)
2、书面征信授权,必须面签并完善授权书相关要素(用途、时间、面签人等)。
3、业务存续期间,可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无需再取得书面授权;但自业务被拒或结束之日起,不得再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4、查询关系人的信用报告,除查询三要素外,还应取得其与业务申请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担保、财产、婚姻信息等)。
(三)异议处理
1、支行异议处理岗应按日查看征信系统中的异议核查信息,并及时进行核查与处理。
2、征信系统异议核查信息的处理时限为自转接之日起,个人在12日、企业10日内处理完毕。
3、客户自行提起的异议申请,自客户申请自处理完毕时限为20日。
4、规定时间(20日)处理完成须对异议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
5、异议处理资料应包括征信纠错证明书、佐证资料(借据、合同、还款凭证等),并将盖章扫描件和纠错证明书电子档报总行异议处理岗。
6、20日指的为20个自然日;处理完成指为信用报告更新完成。
(四)征信档案管理
(1)保护隐私、保护安全的原则
(2)使用权限
(3)登记簿查询
(4)销毁时间
(5)定期检查
(6)补救措施
(五)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务和产品:
(1)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2)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3)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4)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5)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三)需要注意:
(1)、授权书中个人征信报告的约定用途必须要进行勾选
(2)、授权书的签署日期必须要填写
(3)、授权书的签名必须为客户本人签写。
(4)、征信委托授权的期限
(5)、征信有效期
(6)、拒贷的征信报告处理
授课老师
朱毓琼 某国有商业银行分行二级分行行长
常驻地:上海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