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课程主要关注在法律框架下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和预防。这些犯罪行为包括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
该课程的内容源于检察机关从日常办案中积累的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了九大类近100个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斡旋受贿认定、受贿数额计算等典型问题,也涉及收受商业机会、约定保底收益不承担风险等新型问题。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侦查工作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新定位:“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因此,针对新形势和新问题,如侦查手段和技术的变化,也是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员全面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侦查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课程对象
1.在纪委、监察委从事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的人员;
2.在党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纪检监察、职务犯罪预防的人员、中高层管理者。
课程时长:1天-2天,6小时/天
课程大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实施侵权犯罪
思考:
1.案例练习,以下行为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2.“只收钱不干活”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3.“只干活不收钱”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4.“介绍领导和老板认识”是否属于犯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调查
(一)职务犯罪调查的管辖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部分由检察院侦查转为监察委调查
(二)职务犯罪的初查
1.初查可能存在的问题
(1)重大职务犯罪容易缺乏拓展全部犯罪问题
(2)重要取证缺乏相应的复合型应对机制
(3)初查的时间周期太长延误有利时机
(4)过早暴露意图,容易打草惊蛇
2.初查的常用方法——公开调查和秘密调查相结合
3.秘密调查的方法
化装侦查、耳目内线、秘密录音录像、联动布控
4.初查后确定是否要开展调查活动:
(1)有无明确举报人和单位;
(2)有无明确犯罪事实和迹象
(3)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4)单位性质的变化情况
(5)是否为本委主管或管辖
(6)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7)可能涉及的罪名
(三)职务犯罪调查的留置和训问
1.留置权和双规
2.训问的方法和突破技巧
3.训问对象的心理变化阶段
(四)对于证人和举报人的询问
1.对于证人和举报人的保护
2.对于密名举报和实名举报的区别对待
3.与内线合作的注意事项
(五)职务犯罪调查的证据
1.合法证据的种类
2.非法证据的排除
3.贪污罪的证据认定要点
4.受贿罪的证据认定要点
5.挪用公款罪的证据认定要点
6.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要点
(六)调查过程的细节把控与心理施压技巧
1.调查过程中哪些细节可以给被调查人员心理暗示
2.容易职务犯罪的人具有哪些心理特征
3.不容易职务犯罪的人具有哪些心理特征
4.被训问人的心理特征以及对策
(七)典型案例分析
授课老师
王山 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
常驻地:济南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