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概念
二、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无形资产
2.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特定标记
3.商标能够让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4.商标只能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否则不成为商标
5.商标由附注在一定经营对象上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三、商标的功能
(一)识别功能
(二)质量功能
(三)经济功能
(四)广告功能
(五)文化功能
四、商标和其他标记的联系与区别
1.商标与商号
2.商标与商品装潢
3.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地标记
4.商标与商业口号
5.商标与通用标记
6.商标与通用名称
7.商标与特殊标志
五、商标分类
按商标结构分类
1.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
复合商标
音响商标
气味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二)按商标使用者分类
1.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1)产业商标
(2)商业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无主商标
(三)按商标用途分类
1.营业商标
2.证明商标
3.等级商标
4.组集商标
5.亲族商标
6.备用商标
7.防御商标 案例:“大白兔”案件
8.联合商标 案例:“老干妈”“老干爹”案件
9.广告商标
(四)按商标享誉程度分类
1.普通商标
2.著名商标
3.驰名商标 案例:稻香村案件
(五)按商标注册与否分类
1.注册商标
2.未注册商标
六、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其独特性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就我国商标的使用情况来言,可依商标的显著性将商标分为:创新性商标、暗示性商标、叙述性商标、借用商标
七、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
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禁止下列情形:
(一)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的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案例:“中南海”香烟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
1.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案例:“黑鬼”牙膏
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案例:“神眸清”案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案例:“妈了个逼”案
具体而言,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不得注册商标的判定标准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2)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包括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3)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4)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5)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包括中国共产党和被统称为民主党派的八个政党
6)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案例:“大校教育”案
7)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8)容易误导公众的 主要包括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9)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案例:“谷爱凌”案,“阿京百腾”案
10)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关于地名作商标的禁止规定
(四)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案例:“双汇”自行车案,“宝马”男装案
(六)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七)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八、注册商标的限制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以下几种类型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案例:“补雪”口服液、“护彤”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权的概念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保护的客体
2.商标权的权利
(1)使用权
(2)独占权
(3)许可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禁止权
(5)设立抵押权
(6)投资权
(7)转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继承权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注册商标争议
(一)注册商标争议
(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商标评审
我国商标局内设商标评审委员会,这是我国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复审机构,与商标局相互并无隶属关系,就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评审,对商标权作出予以确认或撤销的裁定或决定
商标评审裁决的效力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超过30日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确权
案例1:2006年7月25日,许华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部”商标,申请号为第5499802号,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等
案例2:2006年2月20日,刘宇忠申请注册第5163808号“春运”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叉车、起重车、大客车等商品上
案例3:2003年4月8日,福建省名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15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浴室凉鞋、半统靴、凉鞋、运动鞋等商品上 2009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易建联”商标转让给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易建联公司)
案例4:中国嵩山少林寺(下称少林寺)于2004年8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国际分类第30类,指定使用咖啡、茶、糖等商品上 :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特殊保护的内容
第一,禁止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
案例:“Meloy”商标
第二,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驰名商标
第三,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其商号、字号使用
案例:花都是广东省一个不起眼的小县城,当地有很多企业登记为花都新科电子厂、花都万利达电子厂、花都步步高电子厂,而“新科”、“万利达”、“步步高”是国内的驰名商标,花都这些企业的做法侵犯驰名商标企业的商标权,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第四 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计算机网络域名使用
(2)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
(3)驰名商标的审查认定途径
(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略)
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考虑因素:
a.商标外观 :
案例1:江苏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商标与英国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案例2: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法国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3: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认为“剑商春”牌白酒和“剑南春”牌白酒商标构成近似,并造成消费者混淆,认定其侵犯了剑南春公司商标专用权
b.商标读音 案例:江苏某公司以“夏奈尔(SUER)”作为商标,虽与法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 再如“今日成”和“金日成”等
c.商标含义 案例:“BLUE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SKY”的系列产品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例:“KONKA康佳”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CHANGHONG长虹”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Haier海尔”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电器经营户胡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与“KONKA康佳”、“CHANGHONG长虹”、“Haier海尔”商标近似的KONKAGZ康佳贵族、CHANGHONGJP长虹金品、Haiergaoke海尔高科彩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案例:浙江省义乌市容安彩印厂,在被告人唐文涛的协助下,接受张永乐的定单及张永乐提供的制版、压痕板,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 属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同时因为数额巨大,相关人员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案例: 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原告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进行整修和重新喷漆后,作为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其他用户,其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是典型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5)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案例:富春茶社有限公司是百年餐饮老店,属于中华老字号,享誉海内外 被告某区政府第二招待所在其餐厅的招牌上标有“富春茶社、扬州特色早点”字样,出具的发票上盖有“XX宾馆富春茶社”印章,其店堂介绍、餐具包装上也标有“富春茶社”字样 法院审理后认定,招牌有“富春茶社”字样的餐厅,由于其经营项目与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准的类目相同,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案例:霍尼韦尔公司是世界知名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霍尼韦尔”商标,涉及航空、自动化、电子等领域 被告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暖气片 法院认定“霍尼韦尔”为驰名商标,虽然两者生产的产品没有联系,但标识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并误认为两者有着某种特定联系 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案例: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赣玛牌玛钢管等系列产品享誉全国,其申请注册的“赣玛”商标,经国家商标局于1983年核准注册并使用至今 2006年,被告杨春发在互联网上注册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域名为:WWW.GMWHCB.COM,并以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信息 赣州中院经审理认定,“赣玛”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杨春发停止侵权,不得使用“赣玛”标识及字样
(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项行为并没有确切的外延,实际上是对执法者的授权 有了该项授权,执法者就可以制裁那些上述行为之外的商标侵权行为,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2.侵权例外情形
(1)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因其使用的对象不是商标,只是与商标相同的符号,因此并非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商标的通用化
(3)将保护期限届满的外观设计专利或作品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害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应予追诉:
1.个人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伪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伪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分两次以上,又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刑法》第113条追诉,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按《刑法》第214条追诉,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 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 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按《刑法》第215条追诉,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授课老师
王山 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
常驻地:济南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