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几个基础概念
1.法人&法定代表人
2.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3.有限企业&无限企业
4.公司&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6.股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管/经理&实际控制人
7.瑕疵出资&出资期限
8.公司决议&公司担保决议
9.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10.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缴资本&实缴资本
11.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12.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
13.独立责任&连带责任
14.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的面纱”:
(1)混同
(2)不当控制
15.公司的印章管理
新《公司法》修改亮点
| 公司登记 | 公司登记 |
|---|---|
| 明确公司登记事项并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 增加了公示信息的内容,强化了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的公示 |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1.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决议撤销诉 | 决议撤销诉 |
| 新增未通知参会股东自知或应当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以及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的最长撤销权行使期限。 | 第二十六条第 2 款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资本制度 | 资本制度 |
| 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 |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1.股份公司的出资为实缴。 2.配套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 4.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 5.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
|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 类别股是指权利义务安排与普通股不同的股份权利,普通的股份奉行“一股一权”的基本股权平等原则。类别股可以给予公司治理更多的灵活性,放权于章程自治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类别股相比,普通股强调投资份额和表决权利的严格对应,在公司治理中基本奉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在类别股制度下,表决权可以与投资的份额脱钩,给予公司更多灵活适用的空间。尤其在实践中,一些股东为了避免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被稀释,希望表决权或者分红权不同于普通股权利的需求得到保护。在独角兽公司、创新性科技公司中,为了保证掌握技术的人员能够整体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掌握公司的控制,设计出了双重股权结构,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虽然阿里巴巴的核心管理人持股比例并不高,但其所持股票具有多票表决权。 |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 类别股是指权利义务安排与普通股不同的股份权利,普通的股份奉行“一股一权”的基本股权平等原则。类别股可以给予公司治理更多的灵活性,放权于章程自治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类别股相比,普通股强调投资份额和表决权利的严格对应,在公司治理中基本奉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在类别股制度下,表决权可以与投资的份额脱钩,给予公司更多灵活适用的空间。尤其在实践中,一些股东为了避免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被稀释,希望表决权或者分红权不同于普通股权利的需求得到保护。在独角兽公司、创新性科技公司中,为了保证掌握技术的人员能够整体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掌握公司的控制,设计出了双重股权结构,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虽然阿里巴巴的核心管理人持股比例并不高,但其所持股票具有多票表决权。 |
| 股东出资:新增股权、债权作为出资 | 第四十八条第 1 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 新增有限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九条第 3 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出资瑕疵时,其他设立股东对出资的连带责任 |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义务 |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股东失权制度 |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新增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时的中小股东股权回购救济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
| 新增抽逃出资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连带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第五十四 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 1.未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出资补充责任。 2.瑕疵出资可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出资连带责任,受让人善意除外。 | 第八十八 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 1.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 2.明确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规则。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1.新增公司减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告方式。 2.新增同比例减资作为原则性规定及其例外规则,即有限公司全体另有约定,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股东知情权 | 股东知情权 |
| 有限公司: 1.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股东名册”,新公司法再次强调了股东名册的重要性,明确了股东名册应记载: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3)出资证明书编号; (4)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样,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3.明确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的权限及对其合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取消了原来需要股东在场的规定) 4 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 股份公司: 1.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复制“三会决议”、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和章程; 2.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准用规则及其条件;(“3%+180天”) 3.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享有查阅、复制权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组织机构(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有限公司) |
| 新增股东会决议一般表决权过半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 1.删除董事会人数上限,3 人以上就可以; 2.人数≥300 有限公司,应有职工董事,除了设有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 |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1.有限公司可以没有监事和监事会,而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2.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
| “董事无因解除+可要求予以赔偿”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新增有限公司董事会出席和表决的比例,都是全体头过半(和股份公司一样) |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新增股东可授权董事会其他职权 |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删除经理的法定职权,具体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 |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组织机构(股份公司) | 组织机构(股份公司) |
| 1.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 2.明确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 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
| 新增公司董事责任保险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 删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将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双重条件)改成优先购买权这一唯一条件。 |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新增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
| 1.新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负有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并赋予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不履行该义务的诉权。 2.明确股权转让后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对公司主张权利。 |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 |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 |
| 新增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
| 1.新增禁止财务资助的规定,强调关联性;(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2.规定了为公司利益、员工持股计划的两种禁止财务资助的例外。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双重代表诉讼及其前置程序 | 双重代表诉讼及其前置程序 |
| 当 D 公司的董监高或第三人损害 D 公司利益时,A、B 也可以提起双重代表诉讼。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债券 | 公司债券 |
| 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1.将公司债券核准制更新为注册制; 2.调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统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1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
| 取消无记名债券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
| 扩张发行可转债的主体 | 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
| 公司注销 | 公司注销 |
| 新增简易注销 |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强制注销 |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
授课老师
王山 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
常驻地:济南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