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特色】讲解(30个以上政策要点)+案例剖析(30个以上),政策解读翔实,案例示范性强。
【课程对象】国企人力资源管理条线
【课程时间】3—6h
【课程大纲】
一、工资总额与决定机制类
(一)《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核心要求:建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挂钩的联动机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明确工资总额确定需依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及劳动力市场对标。
(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2019年施行)
核心要求:对央企工资总额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强调效益导向与市场化改革方向,规范预算编制、执行与调整程序。
新增规定:要求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建立人工成本监测预警机制。
二、内部薪酬分配与结构设计类
(一)《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3〕14号)
核心要求:
明确岗位价值评估、绩效贡献挂钩的分配原则;
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如员工因违法违规造成损失);
规范福利项目范围(补偿性福利、救助性福利、集体福利、国家规定福利)。
(二)《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2023-2025年)》
核心要求:强化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完善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关键人才薪酬制度,继续加大收入分配向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才和苦脏险累岗位倾斜力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全过程指导与监督,避免过度激励和激励泛化。按有关规定调节不合理过高收入。
(三)《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2〕号)
核心要求:允许对科技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岗位分红、项目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提升关键岗位薪酬竞争力。
(四)《关于加大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励的通知》(2025年联合印发)
核心要求:工资总额增量向技能人才倾斜,一线技能人才平均工资增幅不低于同层级管理人员。
三、福利与津贴补贴管理类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
核心要求:
津贴补贴:减少一般性津贴,鼓励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所有项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福利:仅限四类法定项目(补偿性、救助性、集体性、国家规定福利),禁止自行增设;
负责人待遇:严禁领取薪酬外货币性收入(除政府特殊津贴等国家规定情形)。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专项规定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核心要求:基薪+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结构,薪酬方案需国资委审核,兼职取酬需审批。
(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国资发分配〔2015〕5号)
核心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
核心要求:差异化薪酬分配(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强化追索扣回机制。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意见》(2024年中办、国办发80号文)
核心要求:强化穿透式监管,严格规范各层级企业薪酬管理,调节过高收入,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企业内部不同群体间的分配关系,完善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禁止行为:自定薪酬福利、违规发放住房补贴等,要求薪酬与经营责任匹配。
五、监督与问责类
(一)《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监督范围:覆盖工资总额编制、福利发放、个税代缴、信息披露等九类事项。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9月施行)
禁止行为:
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自定福利性收入(第20条);
违规使用公款(差旅、培训等)变相发放福利。授课老师
徐建高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专家顾问
常驻地:北京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