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老师: 朱毓琼
常驻地: 上海
擅长领域: 银行

一、新公司法主要修订内容

1.公司资本制度的修订。

2.公司章程的修订。

3.公司对外担保的修订。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的修订。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修订。

6.公司关联交易的修订。

7.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修订。

8.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订。

二、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

1.授信风险。

(1)需要关注贷款企业是否调整股东会相关职权。

(2)应重检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职权、信息披露情况,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2.贷款企业逃避债务的风险。

三、新《公司法》对企业自身经营的影响

1.凸显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2.变化了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使担保行为空间扩容,这对担保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增加了股东的监督管理权利。

4.简化了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弱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四、新《公司法》在维护商业银行信贷债权方面的规定

1.对股东未缴足出资的责任追究。

2.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追究。

3.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

4.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

五、新《公司法》框架下对防范信贷法律风险的各项修订

1、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调整的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如何理解该条的规范意义

2、《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与第五百零四条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上适用关系

3、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对认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情形

4、如何判断有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为适格决议

5、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否负有审查义务

6、如何判断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是否已经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7、担保合同声明或承诺担保行为已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通过,能否据此认定相对人已尽审查义务?

8、公司担保决议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是否影响公司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9、认定相对人在公司对外担保中是否为善意,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10、如何确定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时点

1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的,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12、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可否因公司追认而有效?

13、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如何认定公司的过错?

1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能否以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权为由主张免责?

15、仅有一名董事而未设董事会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何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16、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

17、如何把握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审理重点和裁判思路?

六、措施

1、商业银行需要更加注重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2、注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以评估其风险水平

3、加强对借款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市场前景、行业风险等因素

风险评估和监控。

4、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5、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

授课老师

朱毓琼 某国有商业银行分行二级分行行长

常驻地:上海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主讲课程:《合规风险与案件防范》《信贷全流程》《贷款审查审批》《信贷法律风险防范》《不良资产处置》《贷后管理》、《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反洗钱》《信贷投向与行业布局》《金融监管政策解读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小微信贷审查与不良处置》

朱毓琼老师的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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